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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u8.com官网-春 视频编解码SEP许可费率确定路径探究


更新时间:2026-04-30 21:48      点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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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u8.com官网-春 视频编解码SEP许可费率确定路径探究

  继通信与汽车产业之后,流媒体成为标准必要专利(SEP)许可博弈的新焦点。这既源于SEP技术在流媒体中广泛应用这一基础技术事实,更源于其庞大的市值规模与产业链影响力,符合专利权人获取更加丰富的许可收入、向更具价值链的行业寻求许可的经济动因。[1]近年来,围绕流媒体的SEP许可诉讼在多个司法辖区密集爆发,例如DivX与Netflix之间的全球诉讼自2019年延续至今,在德国、巴西、UPC等地均有案件审理。[2]2023年起,诺基亚在英国、巴西、德国、美国、印度及欧洲统一专利法院(UPC)同时起诉亚马逊,指控其视频服务侵犯H.264及H.265专利,直至2025年3月双方达成全球许可协议;[3]2024年起,Adeia及InterDigital先后在美国、德国及UPC对迪士尼提起诉讼,围绕其Hulu、ESPN+及Disney+ 服务的编解码使用展开激烈争执,2025年9月InterDigital在巴西获得针对迪士尼的初步禁令,迪士尼也在美国反诉InterDigital滥用专利权;[4]2025年6月Velos在美国对TikTok及字节跳动提起诉讼,指控其侵害六项H.265专利;[5]2025年8月诺基亚对派拉蒙提起了法律诉讼,指控派拉蒙在其流媒体服务中未经授权使用诺基亚的视频相关技术;[6]上述案件反映流媒体产业所面临的SEP许可风险呈现出全球化、高频率和复杂化的特征。

  在这些纠纷中,许可定价问题是争议核心。对于流媒体企业而言,许可费率不仅是成本问题,更关系到商业模式的可持续性以及内容分发生态的稳定。如何在FRAND框架下确定合理费率,已成为产业与司法实践中的核心议题。而在流媒体这一新兴许可领域中,传统方法适用均面临不同程度的约束,新费率的形成路径亦处于逐步发展之中。在此过程中,需要权利人与流媒体实施人的共同参与,通过对价格机制进行充分讨论与规范引导,避免流媒体费率标准在实践中演变为通过诉讼、由权利人单方主导的结果,偏离FRAND所要求的公平与合理边界。

  从既有判例看,费率确定方法大体可归纳为二类:以可比协议为基础的方法(Comparable License Approach)、以整体价值分摊为基础的方法(如Top-down方法)。此外,自下而上法,也被称为增量价值法(Incremental Value Approach),早先在美国法院所广泛用于计算SEP的FRAND费率,最近几年已日渐式微,因此本文不再将其作为主流方法讨论。[7]可比协议方法长期以来被视为FRAND定价分析中的核心工具,其理论基础在于既有许可协议反映了真实市场中的博弈结果,因此具有较强的参考价值。然而,这一方法隐含的前提是,这些协议在当前争议情境中具有充分的“可比性”。[8]问题恰恰在于,这一前提在流媒体领域并不稳固。

  从历史上看,视频编解码SEP许可在相当长时期内主要以硬件为收费对象,对软件层面尤其是视频分发服务的收费较为有限,音视频领域专利池许可重心长期集中于手机、电视、机顶盒等硬件终端,形成稳定行业惯例。这一收费结构与技术价值的实现路径密切相关:即SEP功能与价值主要通过设备实施予以体现,许可费在设备层面完成一次性回收,而不再向后延伸至内容分发环节。在这一背景下形成的大量许可协议,其计费基础、谈判结构与价值分配逻辑,均适配以硬件中心的产业格局之中。因此,当这些协议当前很难被直接用于评估以流媒体为核心的使用场景。

  随着许可实践的收费对象逐步向软件及分发端扩展,硬件与软件并行收费的格局初步形成。从历史实践看,既有许可体系在相当长时期内主要通过对硬件端收费实现技术价值回收,而对软件及内容分发环节未作收费或仅象征性收费。这在一定程度上表明,SEP权利人的研发投入与合理回报已在既有收费结构中获得覆盖。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向流媒体服务环节扩展收费范围,则可能导致对同一技术价值的重复计量,进而突破FRAND框架下“合理回报”的内在边界。

  因此,在收费对象由硬件向软件及分发端延伸的过程中,应注意对总体费率进行价值封顶,从而形成对社会总许可负担的有效封顶。否则,权利人所获得的将不再是对标准技术本身价值的合理回报,可能转化为对标准实施范围扩张所带来的附加收益。这种偏离在比较法上早已受到警惕,例如Innovatio案,Realtek案中,法院均强调,必须区分技术的内在价值与该技术标准化的价值,不应考虑因标准被采纳而产生的优势。[9]

  即便出现针对流媒体的所谓可比协议,也需注意两类情形:一是独立权利人通过诉讼禁令施压所获取的和解协议;二是权利人与谈判能力薄弱、缺乏实质性议价能力的小型企业所签订的协议。在这些情况下,协议的达成往往不能反映实施方的真实意愿,其可比性亦存在显著缺陷。

  相较于可比协议方法,Top-down方法通过设定“总体许可负担上限”,并在此基础上进行专利价值分摊,以实现对过度收费的约束。这一路径被视为防止SEP权利人获取超额收益的重要工具。但在视频编解码领域,这一方法也面临一些适用层面的挑战。

  首先,视频编解码SEP总价值的界定高度依赖该技术对视频服务整体价值的拆分,而这一拆分本身具有较强的不确定性。与硬件消费类产品不同,视频服务的商业价值主要来源于内容生产、平台运营与网络分发等多重因素。视频编解码技术作为已经存在了二十多年的视频压缩技术,其对以内容创新、商业模式创新为主要商业驱动力的流媒体业务价值提升并不显著。在此背景下,试图将SEP技术的贡献单独量化,本身即具有较大的操作难度。

  其次,当许可结构从单一硬件收费演变为技术简单拆分并进行多级收费时,Top-down方法所设定的总量约束在实践中会被弱化。如果同一目的的编解码技术在设备端与服务端拆分进行分别计价,整体上更容易突破原有的价值边界,从而形成对产业链的累积性负担。换言之,Top-down方法所依赖的“总量控制”,在面对收费层级扩展时尚缺乏有效的传导机制。在当前流媒体的许可实践中,更加需要关注的是:多层级许可结构下,何种费率安排才能避免对同一技术价值的重复计量。

  可比协议和Top-down方法仅提供了司法上的技术性操作路径,而未触及 SEP 定价的根本逻辑问题,即SEP 价格究竟应如何在成本、价值与市场之间被合理分配?从经济学角度看,常见的定价方法大体可分为三类:

  第一,成本导向定价。其核心在于补偿投入,即在核算生产或运营成本的基础上,加上合理利润率以确定价格,确保企业收回成本并维持盈利。这一模式常见于制造业或成本结构相对透明的行业。典型方法包括:其一,总成本加成定价法,即价格 = 单位成本 ×(1 + 目标利润率);其二,目标收益定价法,即企业先设定整体利润目标,再倒推单品价格。本质上,该方法以避免亏损为底线,强调价格的稳定性与可持续性。[10]

  第二,价值导向定价。其出发点是消费者的支付意愿,而非企业的成本。价格由消费者对产品的感知价值所决定,因而常用于差异化明显、品牌溢价高的领域,如奢侈品或高端服务。具体方法包括:其一,感知价值定价法,通过品牌塑造、功能创新或场景营销提升消费者心理价值,从而获得溢价空间。例如依云矿泉水的定价远高于普通矿泉水,即源自法国阿尔卑斯山纯净水源的品牌叙事;其二,需求差异定价法,即基于消费场景、身份或时间的差异实施不同定价,如电影院的会员日半价、学生票优惠等。这类方法的逻辑在于不同消费者愿意支付不同的价格,企业通过区隔市场来最大化整体收益。

  第三,竞争导向定价。其核心在于对标竞争对手,即在高度竞争或产品同质化市场中,通过跟随或差异化的方式制定价格,以维持市场份额。此类方法的优势是市场接受度高,劣势则在于利润空间受限。此类方法显然不适用于SEP定价。

  除上述三种基本逻辑外,经济学理论还总结出若干灵活策略,例如价格歧视、渗透定价、撇脂定价等。它们往往通过细分用户群体或使用场景,实现对不同支付能力群体的差异化收费,以追求收益最大化。

  然而,当产品具有垄断性、需求弹性极低甚至不存在替代品时,定价逻辑将发生质变。此类产品的定价目标通常是最大化垄断收益,其理论基础是边际收益MR与边际成本MC的均衡:当 MR = MC 时,厂商通过调整供给量或直接设定价格以实现利润最大化。由于需求刚性,消费者无法因涨价转向替代产品,厂商即可在边际成本之上形成高额垄断溢价。然而,与传统垄断产品不同,SEP的供给并不通过限制“数量”来实现利润最大化。一方面,SEP作为一种无形资产,其许可具有高度可复制性,在既有技术方案被采纳为标准之后,新增实施人并不会显著增加权利人的边际成本,其新增许可的边际成本趋近于零。因此,SEP权利人通常不存在通过压缩供给量来抬高价格的激励,其定价也难以遵循传统“通过产量控制实现 MR = MC 均衡”的垄断路径。

  此外在面向B端客户的垄断产品中,常见做法是将价格与客户的收益或销量挂钩,以避免低估自身价值。这便产生了比例式定价模式:例如在通讯标准授权中,按手机整机售价的一定比例收取许可费,确保其收益与下游企业的商业表现直接绑定。比例式定价的内在逻辑在于:一方面,许多技术或知识产权产品的独立价值难以直接量化,其真实的市场价值需通过最终产品的商业化成果方能得以体现;另一方面,此类专利或技术通常与客户的核心业务深度耦合,其贡献价值会随着客户业务规模的扩大而同步提升。

  然而,SEP许可的比例定价在不同行业中的合理性存在显著差异。在通信领域,终端设备与通信标准的绑定关系极为紧密,用户愿意为支持最新标准的整机支付溢价,从而使得按终端售价计提比例许可费具有一定合理性。在智能手机发展之前,手机的主要功能即为通信,行业内部长期形成了以终端为基数进行收费的惯例,且主要专利权人之间能够通过交叉许可维持整体平衡,使比例定价成为可接受的行业共识。

  但在流媒体音视频领域,情况则大不相同。消费者的支付意愿更取决于影视、音乐等作品的版权与内容质量,而非具体的编解码标准。研究指出,内容质量是影响泛娱乐付费的关键,其塑造的“超值”感直接促进用户续费。平台通过内容创新持续提升用户付费意愿与金额。对于在线视频,超半数用户付费是为追求更优质的内容,近五成用户则为观看更超前、独家的内容,凸显“质量”与“新颖性”是关键驱动力。[11]对于普通用户而言,不同技术方案之间的差异往往较难感知。编解码技术虽不可或缺,却只是平台服务的基础性条件,难以直接驱动用户付费。若在此类产业中仍以平台营收或用户数量为基数进行不合理的比例收费,便可能人为夸大专利对商业成果的贡献度,造成与FRAND原则所要求的“合理性”之间的紧张。更重要的是,流媒体的产业链分工高度复杂,涵盖硬件、软件与云端处理多个环节,若缺乏层级清晰的许可安排,比例定价更可能引发重复收费或责任归属不明的问题。

  由此可见,在通信行业已形成的比例定价模式并不能简单套用于流媒体及其他新兴领域。如何在既有的行业惯例与不同产业的价值错位之间寻求平衡,已成为SEP许可定价的关键难题。

  视频编解码SEP许可费率正在进入一个基准重构的阶段。如何使得其费率设定反映真实技术价值,并具有可接受性与可持续性应是价格实现目标。在SEP领域,立场决定结论的现象较常出现,因此在结果争议极大的情形下,尝试先在方法论上取得共识,再努力在结果上趋同是更为现实的做法。

  从方法论上看,流媒体领域费率基准的选择应围绕其形成机制展开审查。从SEP费率的形成历史来看,一个具有较强说服力的可比费率,通常满足以下几个条件:其一,形成于相对充分竞争或至少非强制性的谈判环境之中,能够排除诉讼压力或禁令威胁的显著干扰;其二,计费基础与使用场景具有高度一致性,从而避免价值评估的结构性错配;其三,能够在权利人与实施人之间形成相对稳定的预期,降低交易成本。其四,在同类市场中具有一定范围的重复适用性,而非孤立或个别化安排。

  在这一标准之下,高压诉讼环境中达成的许可协议其可比性显然需要谨慎对待。在禁令威胁或跨国诉讼压力下形成的费率,往往包含争议解决溢价,不能完全反映专利组合的内在价值。同样,如果协议一方在谈判中处于明显弱势,缺乏实质性议价能力,则该类协议亦难以作为一般性费率基准加以推广。这一点在既有判例中亦有体现,即法院在确定FRAND费率时,通常会对协议形成的具体情境进行实质性审查,而非简单采信其表面价格。

  由此观之,视频分发场景中的费率基准建构,涉及方法选择、证据筛选与制度目标的综合性判断。在这一过程中,何种费率能够同时满足这些要求,将在很大程度上决定其是否可以作为FRAND分析中的优选参照。

  相比于蜂窝技术领域中大量关键专利由大型通信企业单独主张的现状,音视频编解码技术领域中专利池明显发挥着更高的参与度和更强的主导作用。AVC/H.264是目前专利许可整合度最高的音视频编解码技术标准之一,专利池管理机构MPEG LA(现Via LA)持有超过90%的H.264相关SEP。而在HEVC/H.265领域,另一专利池管理机构Access Advance持有超过75%的SEP,占据主导地位,Via LA则持有约15%。VVC/H.266领域的专利分布明显更为分散,Access Advance持有的专利占比约为50%,Via LA的份额则不超过10%。与此同时,无论在HEVC还是VVC领域中,都存在着诺基亚、高通、爱立信、InterDigital等重要的未入池独立权利人。除面向单一标准的专利池外,专利池管理机构Avanci推出专利池Avanci Video还开创了包揽AV1、HEVC、VVC、MPEG-DASH、VP9等标准的一揽子授权模式。[12]

  在诸多流媒体专利池中,VDP专利池是当前中国流媒体企业加入最多的专利池,侧面印证其整体收费的相对合理性。VDP专利池是Access Advance专门成立面向流媒体收费的,并采用覆盖多标准的一站式收费模式。池中涵盖了视频分发商目前使用的所有四种主要视频编解码器的标准必要专利:HEVC(H.265)、VVC(H.266)、VP9和AV1。其官网上公开了其针对流媒体业务的专利费费率。[13]根据流媒体平台的业务规模分档计费,业务规模的评估主要参考每⽉活跃视频⽤户数、平均每⽉视频订阅用户数、半年度流媒体收入三项指标。

  从该表格可见,针对不同情况(初创、发展中国家、提前签约)设置了优惠条款,大幅降低中小客户和新兴市场的成本。其核心特点与优势在于:

  第二,中小客户友好,降低市场准入门槛。其豁免规则 + 发展中国家优惠 + 提前签约折扣,三重保障让初创企业和新兴市场平台能低成本使用现代编解码技术。

  第三,简单透明,避免复杂谈判。固定层级加明确门槛,不需要像传统双边许可那样反复谈判费率,大幅降低了交易成本,这也是专利池模式的核心优势。

  第四,FRAND原则的落地体现。费率随规模递增,但又设置了封顶;对不同市场、不同阶段的企业提供差异化优惠,既保障了专利持有人的收益,也避免了歧视性定价,符合公平、合理、非歧视的原则。

  目前VDP专利池已有优酷、字节跳动、快手、腾讯、NTT DOCOMO及Roku, Inc.六家实施人加入。除Roku外,其余主体均在无诉讼压力下达成许可安排,整体来看,上述许可实践不仅体现了主要市场参与者对该专利池机制的广泛参与,也在相当程度上反映了其费率结构在产业内部的可接受性与可实施性。因此,在未来流媒体SEP许可纠纷中,该专利池费率具有较强的可比性与代表性,可作为重要的市场参照予以考量。

  视频编解码标准必要专利许可费率的确定,本质是技术创新价值、产业发展诉求与公平正义原则的三重平衡。随着流媒体产业跻身全球核心技术价值链,其与通信、汽车等领域的产业特性差异,使得传统SEP费率确定方法面临结构性适配难题。可比协议法因硬件与流媒体服务的收费逻辑错位陷入参照困境,Top-down方法则在多层级收费模式下遭遇总量控制传导失灵,而通信行业形成的比例定价模式,亦因流媒体领域技术价值与用户付费意愿脱节的特征难以直接套用。这些困境的核心症结,在于未能构建起契合流媒体产业生态的价值评估框架与利益分配机制。从产业实践来看,目前行业接受度较高、反馈较好的VDP专利池所采用的“分档计费 + 封顶收费 + 差异化优惠”模式,为FRAND原则的落地提供了有益参照。其通过多维度指标界定业务规模,以固定费率替代比例计提,既在一定程度上避免了专利费堆叠与重复收费,又通过豁免规则、区域优惠等设计降低了市场准入门槛。

  展望未来,流媒体视频编解码SEP许可费率的规范化路径,需要在三个维度形成合力:其一,在方法论层面,应建立“技术贡献度量化 + 产业价值拆分” 的双重评估体系,明确编解码技术在内容生产、平台运营与用户消费全链条中的价值边界,为费率确定提供可操作的技术标准;其二,在产业层面,应鼓励专利池模式的优化与推广,通过整合分散专利、统一许可条件、公开费率标准,降低交易成本与诉讼风险,同时规范独立权利人的许可行为,避免诉讼胁迫式定价;其三,在制度层面,司法机关与标准制定组织应加强协同,明确FRAND原则的具体适用规则,对重复收费、歧视性定价等偏离公平合理边界的行为予以规制,同时为新兴市场与中小企业提供差异化保护机制。

  技术创新与产业发展的良性互动,离不开知识产权制度的精准赋能。视频编解码SEP许可费率的确定,既不能脱离技术创新的投入成本与价值贡献,也不能忽视流媒体产业的生态特性与发展需求。唯有通过方法论共识、产业自治与制度保障的多元协同,才能构建起兼顾创新激励与产业可持续发展的费率形成机制,为全球流媒体产业的健康发展提供坚实的知识产权制度支撑。

  【1】行业预测显示,到 2025 年,全球流媒体市场规模将突破 4000 亿美元,与智能手机硬件市场约 5000 亿美元销售额并列为核心技术价值链。参见企业专利观察,《InterDigital在美国、德国、巴西、欧洲起诉迪士尼》,载腾讯网2025年2月3日,

  【6】诺基亚在美国和巴西起诉派拉蒙侵犯流媒体视频专利,载PRIP Research,

  【8】郭禾、吕凌锐,确定标准必要专利许可费率的可比协议法研究,载《中国物价》,2020年第1期。

  【11】中国信通院知识产权与创新发展中心发布《流媒体产业、技术及知识产权发展研究报告(2025)》

  【12】知财观察:音视频技术SEP诉讼开战在即,流媒体平台许可之争外还有哪些博弈要点?知产财经公众号,2025年7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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